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3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省**市人,住**市**区**路**家园。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2015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将自己承包的本市**办公大楼的建设工程的清包工承包给张某某时,遂伪造了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张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因拖欠张某某的工程款被告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协议书的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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