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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沌口开发区**街**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月5日14时50分许,在武汉市江汉区**路**楼麦颂唱吧KTV店外,通过用手机连接该店WIFI后再从手机百度网盘内调取淫秽视频进行投屏播放的方式,将自己手机中的淫秽视频投放到该店对公众宣传的电视屏幕上播放。当日15时7分许,梁某某再次出现在武汉市江汉区**路**楼海底捞火锅店外,以上述相同方式,将自己手机中的同一淫秽视频投放到该店对公众宣传的三台电视屏幕上播放,被就餐顾客看到,引发媒体广泛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海底捞火锅店员工报案,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在武汉市江汉区**路**楼“唱吧”KTV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所投放的视频为淫秽视频。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抓获破案经过、湖北省**门(急)诊通用病历、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海底捞淫秽视频事件在新闻媒体上报道的网页截图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武汉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海底捞**渠**说明、投屏电视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梁某某指认其使用手机操作播放淫秽视频的流程截图等书证;2.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 证人樊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共场所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宝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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