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区**客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座**梯**,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帮周某某(已判决)在周某某建立的QQ群内上传淫秽视频,供群内人员观看。经鉴定,上传的视频中有55部视频含有淫秽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梁某某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
3、书证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无前科的事实;
4、书证被告人在QQ群传播淫秽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在周某某QQ群传播淫秽视频的事实;
5、证人证言,周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周某某QQ群传播淫秽视频的事实;
6、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传播的视频中有55部为淫秽视频的事实;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及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传播淫秽视频55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红
2020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285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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