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1021955********,汉族,高中文化,企业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幢**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10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乘坐皖******号133路公交车行驶到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与青龙路交口附近时,因打电话错过站点未及时下车,要求公交车驾驶员被害人魏某某停车,司机不按要求停车,被告人梁某某对被害人魏某某头部捶打一拳,被害人魏某某将公交车停在路边后报警,被告人梁某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病历、报案单。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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