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号,住该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底,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刘某某、李某某至阿勒泰市卖淫。2020年6月25日,刘某某、李某某从重庆市到阿勒泰市并租住在**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网络使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发布卖淫信息,利用“蝙蝠”聊天软件与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组建聊天群,安排“键盘手”招揽嫖客到刘某某、李某某租住场所进行性交易,卖淫女每次收取嫖资约400元,被告人梁某某从中获取嫖资的一半。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共为刘某某、李某某二人介绍卖淫50余人次,非法获利11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3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介绍两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俊
检察官助理:张瑞丽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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