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介绍他人卖淫,于2020年2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与微信昵称为“上门SPA”(另案处理)的介绍卖淫人员成为微信好友。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应朋友吴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与“上门SPA”联系,介绍卖淫女为吴某某提供性服务。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发现有利可图,遂与“上门SPA”约定每介绍一个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梁某某可从中获得一定报酬。
1.2019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与“上门SPA”联系,介绍一名卖淫女至福清市长江商务酒店1303为高某某提供性服务。
2.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与“上门SPA”联系,介绍两名卖淫女至福清市凯宴酒店1208为刘某甲、刘某乙提供性服务。事后,被告人梁某某从上述卖淫女处获得报酬人民币200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手机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7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835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92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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