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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小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小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12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以来,杨某甲(已判刑)租赁瑞金市**大酒店多个房间为卖淫固定场所,招募顾某某、殷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孙某某、杨某乙、吴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所得嫖资与卖淫女按一定比例分成,以获取非法利益。期间,雇佣段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被告人梁某某等人管理日常事务,按约定发放工资。

2017年11月,梁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杨某甲,在杨某甲手下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月,杨某甲雇佣梁某某负责**大酒店卖淫场所的日常管理,并承诺每月工资三千元,后梁某某开始帮助杨某甲做事。嫖客先联系段某某,由段某某负责接待客人、介绍各种性服务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安排卖淫女等,梁某某负责协助段某某、张某某接待客人、安排卖淫女上钟、打扫卖淫后房间的卫生等。到2018年3月底,梁某某因个人原因自行离开瑞金市。

2019年10月31日,梁某某向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书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孙某某、顾某某、殷某某等12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杨某甲、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协助杨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12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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