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5********,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住靖州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靖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二轮普通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吴某某由靖州县太阳坪乡新建村往太阳坪乡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道**乡**村路口时,与龙某某驾驶的湘******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梁某某受伤昏迷。

后经鉴定,吴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颅部致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梁某某受伤昏迷后在医院治疗,2018年6月25日,靖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5日,靖州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梁某某家中对其进行讯问,其供述了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某死亡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某某否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轮普通摩托车物证(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火化证明、关于梁某某交通肇事案的相关说明等书证;

3.证人龙某某、杨某某、胡某甲、黄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靖州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明新春

检察官助理:杨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