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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赵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6****小型轿车,沿本区八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牛湖街道金山村大营庞路段,撞到前方路边的行人赵某乙,致赵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赵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尤某某、赵某甲、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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