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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桂B****6重型自卸货车沿贵港市港北区北环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北环路与中山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因被告人梁某某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即驾车右转弯,且未注意观察路况,致货车车头与宋某某驾驶的贵港C***7二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及宋某某的身体发生碰撞,宋某某倒地后又被货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立即向贵港市公安局报案,并于现场等候接警民警处理。2020年8月28日,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梁建远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向宋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扣押、返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琴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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