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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3********,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K****号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镇**社区**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观察不明,将同方向步行的姜某甲撞倒,致姜某甲头部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经认定,梁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9日,梁某某与姜某甲家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梁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武某某、姜某乙、姜某丙、吴某丁等人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清

检察官助理:赵新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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