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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大庆市红岗区**村**室,大庆市红岗区**办事处**。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11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黑E****7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萨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岗区**镇**店门前道路处时,与沿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刘某甲相撞,致使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梁某某因抢救伤者将其驾驶的肇事车辆移离现场至红岗区人民医院,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2月24日,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事实证据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毕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二、量刑证据

1.书证:谅解书、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瞭望不够,冰雪路面超速行驶,且在发生事故后未报案,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致使一人死亡,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婧

检察官助理:于洋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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