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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0********,满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组**户,暂住**酒店,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8时50分,梁某某驾驶浙J****试号小型轿车,沿**路段至**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米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米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报警并如实供述,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先珍

(院印)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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