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9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6时50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05.2mg/100ml)在简某某的指使下驾驶宣某某所有的粤EU****小车。梁某某驾车行驶至南海区西樵镇大德市场常旺酒楼门前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人被害人陈某某后逃逸,陈某某入院第三天死亡。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7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为1369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