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3月16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鄂D****7轻型自卸货车,沿荆州区**镇**村村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组**号门前路口时,与同向在前左转弯由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9.2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某不负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6.呼吸酒精检测、抽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全洪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6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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