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沁阳市**村**汽车维修店员工,现住河南省沁阳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豫HJ****号牌小轿车沿屈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屈东线梨林桥头村北丁字路口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北进入屈东线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梁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任瑞霞

年七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