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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村杨某甲家门前南北胡同由北向南向后倒车时,将行人张某某撞倒并辗压受伤,2020年1月1日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藁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情况,未确认安全倒车,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到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327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场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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