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村杨某甲家门前南北胡同由北向南向后倒车时,将行人张某某撞倒并辗压受伤,2020年1月1日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藁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情况,未确认安全倒车,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到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场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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