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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红旗楼派出所执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红旗楼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0时54分,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V****号的东风雪铁龙牌灰色小型轿车由张家口市桥东区鹏跃龙城小区停车场驶出,由西向东驶入胜利北路胜建北街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沿路口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郑某某相撞,致郑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梁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22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的近亲属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就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刑事和解,梁某某及其投保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赔偿郑某某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5万元,其中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6987元,梁某某负担263013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对被告人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详情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事件单、取保候审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丧葬证、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谅解书、转账及通话记录截图、送达回执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

5检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记录;

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测毒录像、酒精呼气测定与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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