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庄**号,现住该村,农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长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牛村村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孟某某当场死亡。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等;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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