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金某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0696”轮原船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0696”轮上行(自东向西)航行至长江102号红浮下游附近,因江上大雾等原因驶入下行航道,与在此下行(自西向东)航行的“**07”轮发生碰撞,造成“**0696”轮二副翟某某(男,殁年28岁,身份证号码5002361990********)落水死亡,“**0696”轮船货沉没,“**07”轮船首破损进水。经镇江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0696”轮承担此次碰撞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1日经武汉海事法院调解,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翟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予以民事赔偿,2020年1月8日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刑事谅解书、民事调解书(武汉海事法院)、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余某某、高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镇江海事局制作的《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5.现场照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成志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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