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桂J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县道信铺线从铺门往信都方向行驶。当日13时21分许行驶至信铺线4公里+800米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桂J7****号重型自卸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荣凡
附:
1.被告人现在其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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