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4********,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该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车牌且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由藤县**镇**村往**街方向行驶,行至在G321线332KM+700M(濛江镇龙源国际路口路段)处左转弯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桂D****8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梁某某负主要责任,韦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韦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