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桂D****H号女装二轮摩托车在苍梧县**镇**街道行驶,行至**镇政府路口路段时,因没有靠右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碰撞到正常行走的被害人覃某某,造成被害人覃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坤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坤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彰涛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苍梧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78******。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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