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肖冬平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4时59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涌街东583米处时,因忽视行车安全且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与沿榄张路由北往南方向途经此处的行人莫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mg/100ml,被害人莫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交通肇事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损伤而死亡。经南沙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若排除逃逸情节,则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实际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梁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东蓊
检察官助理 张佳琪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