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高栏港区**镇**路**线**村路段东往西方向行驶时,车辆失控越过中心虚线碰撞在南侧人行道上由西往东方向行走的行人吴某某和潘某某,造成梁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潘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一级,吴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经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执勤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处警单、交通调解记录、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林

助 理:莫结红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