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09时50分,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A4****号轻型货车沿105国道北往南行驶至105国道上行2468公里900米,碰撞被害人邓某某,造成其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建华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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