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鄂S****8号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信宜市**镇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信宜市**镇**路段时,与行人杨某甲(7岁)由左往右横冲马路相碰,造成车辆损坏,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甲符合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户籍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调解记录等;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信宜市**镇**路段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7.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保持安全车速,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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