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五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07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大运牌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陕州区快速通道北半幅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桥东约400M路段处,将同方向在前白某甲骑行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撞倒,致梁某某、白某甲摔倒后受伤,白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白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能够拨打110报警并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车辆放行通知单;2.书证: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白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相符,且无号牌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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