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桂R****8重型自卸货车沿G358线南侧慢速车道由覃某某往贵港市区方向行驶。于11时13分许至贵港市覃某某中国石化万力加油站路段,梁某某驾车右转弯进入中国石化万力加油站的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操作不当,遇黄某某驾驶贵港2U206二轮电动车沿G358线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覃某某往贵港市区方向驶至加油站路口时未减速让行,致使桂R****8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右前侧与贵港2U206二轮电动车车头发生碰撞,黄某某连人带车失控倒地后身体又被桂R****8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轮胎碾压,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梁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巍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34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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