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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梁义峰,曾用名梁海龙,男, 199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6日被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义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冯某某、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6时59分许,被告人梁义峰无证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沙县生态新城往沙县大洲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县大洲大桥路段时,与由沙县大洲往沙县生态新城方向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后载付某某的闽******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冯某某、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义峰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贰级,被害人付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贰级。经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义峰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冯某某、付某某不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梁义峰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梁义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黄某甲、邓某某、周某某、黄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义峰的供述与辩解;5.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义峰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义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卫国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义峰现羁押在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被害人付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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