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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粤J9****号牌普通二轮女装摩托车沿Y577线由恩城方向往良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恩平市**镇**村委会**村路口路段时,遇被害人徐某甲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在前方行驶,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上述粤J9****号牌摩托车碰撞上述无号牌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被害人徐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事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交代事故的过程。被害人徐某甲当日送到恩平市人民医院治疗至2020年3月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生前系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肇事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少鹏

检察官助理:岑健谊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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