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6日0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HGY****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怀某某**镇**路由三角地往**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怀某某**镇**路**街路口路段处时,碰撞到路边行走的行人蔡某某及同向驾驶自行车的莫某某,造成蔡某某、莫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蔡某妹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经怀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莫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广东省怀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梁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梁某某分期赔偿人民币500000元给被害人蔡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13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莫某英的陈述;3.证人陈某生、朱某昌、陈某邦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柯丁杰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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