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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山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6日21时10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KA1****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甲行至梅兰新线兰石百官山路段时,因操作车失控与路边的树木刮碰后倒地,造成梁某甲当场死亡、梁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甲无责任。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2.41mg/100ml。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属于醉酒驾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因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有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12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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