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2********,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新兴县**镇**村**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6日16时19分,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无号牌自卸货车行驶至新兴县新城镇269乡道洞口三挺桥路段时,与被害人卞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W9****号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卞某某受伤后送院治疗,后于同年12月20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于2017年12月16日晚上20时许前往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依法勘查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认定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2月24日,在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梁某某方与被害人卞某某近亲属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梁某某方支付赔偿款项18.7万元,并于当天向被害人近家属支付了13.7万元,被害人近亲属收款后出具了谅解书;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方再次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同年4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方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剩下的3万元赔偿款,至此已全部按协议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裕志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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