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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综业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2********,汉族,文盲,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陈淋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0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SZ****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河南省33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始县段集镇街道桥头路段,撞到同向行驶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易某甲,事故致易某甲受伤,车辆受损,易某甲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20日,固始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8月22日,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意见认定:易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并胸腔内出血死亡。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4.证人易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梁某某系初犯和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冬雪、康超

2019年12月9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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