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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公安局顺会派出所,住山西省岚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晋******号(晋******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古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娘娘庙路段时,将同向右侧驾驶“陆鹰”牌二轮电动车的叶某某刮蹭并碾压,造成叶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在接到古交市交警队民警电话后,梁某某返回交警队接受调查。经鉴定,叶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019年10月1日,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叶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叶某某的家属对梁某某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辉

2020年5月13日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山西省岚县**********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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