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住**镇***小区*期*号楼*单位***室,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以每张30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7张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用以为他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在宁某某仁济堂中医诊所将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查获。经审查其中4份属伪造证件,分别是盖有邢台市妇幼保健院章编号为Q130529537、Q130012415、P130529537的3份,盖有邢台市第三医院章编号为K130746877的1份,经邢台市妇幼保健院的邢台市第三医院查询,上述出生医学证明均系伪造。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过程、到案经过、梁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案发现场示意图及查获现场照片、冯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邢台市第三医院及邢台市妇幼保健院复函、户籍证明信、检查笔录、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而予以购买,妨碍国家机关证件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瑞芳
检察官助理:郭学聪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3717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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