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85********,汉族,广西桂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苑**栋**(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今,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张贴小广告方式发布办证、刻章信息,再联系梁某甲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等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实际收到押金100元)出售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给莫某某;2019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出售伪造的离婚证给范某某。
2020年7月21日,侦查人员在桂林市临桂区金水路路口抓获被告人梁某某,从其处扣押小广告相纸一批、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三张、伪造的驾驶证一本、伪造的离婚证一本、伪造的营业执照一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及正面照、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邵佳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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