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防城港市人,住南宁市兴宁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20年3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3********,汉族,中专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20年3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王某某与陈某某因争抢女朋友发生争吵。王某某约陈某某到钦北区子材西大街钦州市吉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打架,陈某某不到场。王某某再次联系陈某某,陈某某约王某某去钦州市**酒店旁边打架。王某某听后,与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及陈承印等多人拿菜刀、棒球棍、双节棍、铁锤等工具驱车前往贵人轩酒店。陈某某也通知朱某某等多人去贵人轩酒店帮忙打架。黄某乙也接到通知去贵人轩酒店帮陈某某打架。王某某、陈承印、梁某某、黄某甲等多人到贵人轩酒店旁边时,没有发现陈某某等人,便在旁边找陈某某打。过了一会,黄某乙等人到贵人轩酒店旁边转弯角。王某某手持菜刀、陈承印手持双节棍、梁某某手持双节棍、黄某甲手持铁锤就冲来过去要打黄某乙等人。黄某乙打开驾驶座后面的车门想跳上车与同伙一起离开。王某某用手里的菜刀砸向黄某乙,黄某乙打开车门想跳上车过程中摔倒在地上。王某某、陈承印、梁某某、黄某甲等人冲上去,王某某用脚踢打黄某乙的头部,并用菜刀刀背砍黄某乙的身体,黄某甲用脚踢打黄某乙的身体,梁某某用棒球棍打黄某乙的身体,陈承印用双节棍打黄某乙的身体,将黄某乙打伤后驾车离开现场。之后,黄某乙被送去医院救治。
经鉴定,黄某乙因外伤引起右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左侧额部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症状和体征,其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引起右侧颞骨骨折,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引起后枕部骥面部挫擦伤,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黄某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丁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居住于南宁市兴宁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7700****。黄某甲现居住于钦北区**路**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87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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