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以上身份信息为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黄某甲,女, 1969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以上身份信息为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黄某丙,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以上身份信息为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黄某丁,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安明县**社。(以上身份信息为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
被告人农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
被告人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
被告人黄某戊,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
以上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农某某、某某某、黄某戊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农某甲、某某某、黄某戊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5日上午12时许,结伙从越南经中越边境589号界碑附近便道进入中国境内,前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六沙园艺有限公司果园务工。2019年9月7日23时许,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农某甲、某某某、黄某戊等人在六沙园艺有限公司果园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2.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农某甲、某某某、黄某戊的供述;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农某甲、某某某、黄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农某甲、某某某、黄某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农某甲、某某某、黄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瑞琦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农某甲、某某某、黄某戊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拾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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