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平省,公民身份证号码无,越南侬族,越南高中文化,住越南高平省河广县**社(以上信息均为被告人自述)。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平省,公民身份证号码无,越南傣族,越南高中文化,住越南高平省重庆县**社(以上信息均为被告人自述)。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谋取利益,被告人梁某某受他人指使,同被告人黄某某一起运送无合法有效出入境手续的越南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务工。2020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分别在越南高平省汽车站、越南高平省重庆县市场接应到沈某甲、黄某乙、阮某某、何某甲、沈某乙、庞某某、裴某某、韦某某、何某某、郭某某等10人,随后同黄某某汇合,搭乘由黄某某联系的摩托车前往越南重庆县某某乙中越边境处。当晚23时许,梁某某、黄某某徒步带领上述10名人员,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越南经中越边境798号界碑附近便道徒步进入中国境内。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及其所运送的10名越南籍人在**号**内被中国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裴某某、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查获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现均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财物三星Galaxy J4手机一部,iphone7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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