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8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7年8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7年8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村。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7年8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7年8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888街路段向被害人吴某某催收欠款未果,随后,纠集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吴某某带至珠海市香洲区**路喜**栋**房(吴某某的住处)进行非法拘禁。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前往上述房内一起参与看管被害人。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袁某某采用语言等威吓方式向被害人吴某某催债,并采取两组人员轮流看管被害人吴某某。2017年8月29日22时许民警接报警,成功将被害人吴某某解救,当场将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袁某某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8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卷宗四卷、涉案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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