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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巷**号。2019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受“李老板”(另案处理)指使,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共同驾驶“粤********”号货船从中山市**镇**水闸附近出发,至**东侧水域抛锚等待。6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开船到**海域与**海域交界处,从停靠在该处的一艘货船上吊装肉类冻品。同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驾驶上述货船装载肉类冻品返航至**西附近海域时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抓获,当场缴获走私入境的肉类冻品一批。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驾驶“粤********”号货船走私入境的肉类冻品共计39465千克(其中冻鸡胗24960千克,冻鸡脚14505千克),经广州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1816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杰荧

代理检察员:甘 苗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光盘2张,散页58页。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5.《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3份。

6.涉案船舶及货物等现扣押于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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