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9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义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3******,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栋**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号**楼**房。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16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7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支付了600元毒资给梁某某,双方约定由陈某某的女朋友朱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到约定的地点跟梁某某拿毒品冰毒。之后,被告人梁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老制药厂将一包毒品冰毒交给了朱某某。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再次通过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地点以700元钱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以及朱某某。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及朱某某以700元钱的价格跟被告人梁某某购买得一包毒品冰毒后,将毒品冰毒分成三小包,并以200元钱的价格将其中一小包卖给王某某,朱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王某某的200元毒资后正准备拿毒品冰毒出门交给王某某就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陈某某以及朱某某、王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号**楼陈某某、朱某某两人的租房内提取并扣押到毒品冰毒可疑物两小包,其中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14克,已取样送检)是供陈某某、朱某某两人吸食,另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15克,已取样送检)是卖给王某某的。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陈某某、朱某某的租房中提取并扣押到的两小包毒品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9月25日14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了100元毒资给梁某某,梁某某收到毒资后将一小包毒品冰毒拿到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老制药厂小区其家楼下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拿到毒品冰毒后刚离开现场到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老制药厂小区门口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提取并扣押到其向梁某某购买所得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1克,已取样送检)。2019年9月25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老制药厂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在梁某某家中提取并扣押到毒品冰毒可疑物8包(编号1-8号,经称量,1号净重38.33克、2号净重17.77克、3号净重0.84克、4号净重0.25克、5号净重0.42克、6号净重0.23克、7号净重0.27克、8号净重0.06克,均已取样送检)。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梁某某家中提取并扣押到的8包毒品可疑物中编号1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编号2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编号3-8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李某某身上提取并扣押到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号**楼其租房中以200元钱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方某某(另案处理)。当天19时许,方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号**楼其家中以200元钱(微信转账)的价格将其跟陈某某购买所得的那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黄某某,黄某某跟方某某购买得毒品冰毒后刚下到一楼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某某手中提取并扣押到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为0.25克,已取样送检)。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黄某某手中提取并扣押到的一小包毒品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冰毒还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次涉嫌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证据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贰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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