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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阳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院**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安乡县**乡**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逸云路居委会斗台组25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3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原工作单位:湖南象样商务电子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98********,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阴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安乡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2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工作单位: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工作单位:湖南象样商务电子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原工作单位:湖南象样商务电子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院**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肄业),原工作单位:湖南象样商务电子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等17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2日期间,以阳某乙(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集团在湖南亿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湖南亿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象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象样游戏”APP软件,创建赌博群,从网上招揽赌博人员入群,进行牛牛、金花等形式的赌博,以收取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并安排公司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累计赌资至少5417万余元。该犯罪集团分区块进行运作,各个分区块由“总裁”负责统管,业务员负责招揽赌博人员,业务总监负责管理和指导业务员,客服负责收取房费和制作收益报表,群主负责管理赌博群。被告人梁某某等17人参与情况分述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作为集团财务经理,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集团涉案赌资累计5417万余元。

被告人阳某甲作为豪门群群主等,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160万余元。

被告人蒋某甲作为业务员等,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231万余元。

被告人毛某某作为业务员和业务总监,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545万余元。

被告人蒋某乙作为业务员和客服,于2018年6月和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265万余元。

被告人康某甲作为业务员和业务总监,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290万余元。

被告人康某乙作为业务员和客服等,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406万余元。

被告人谢某某作为业务员和业务总监,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84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业务员和业务总监,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127万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业务员和业务总监,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127万余元。

被告人涂某某作为业务员和业务总监,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146万余元。

被告人肖某某作为业务员和群主等,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192万余元。

被告人陆某某作为业务员和群主等,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319万余元。

被告人程某某作为业务员和客服,于2018年4月至5月和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205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甲作为业务员和客服,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464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客服,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37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业务员和业务总监,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参与期间,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10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经电话传唤于2019年4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同案人员米某某、唐某某、吴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阳某甲、蒋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阳某甲、蒋某甲、毛某某、蒋某乙、康某甲、康某乙、谢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涂某某、肖某某、陆某某、程某某、吴某甲、李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等1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卿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阳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被告人梁某某等16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随案移送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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