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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阮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7********,傣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高大乡**村民委员会**村**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新街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阮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梁某某、阮某某、王某某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租住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出租房开展传销活动。在开展传销活动过程中,梁某某、阮某某、王某某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等借口,将被害人骗至出租房内并进行拘禁,以达到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张被传销人员宋(另案处理)骗至梁某某的传销窝点。梁某某为达到让张交钱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组织阮某某、王某某控制张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9月19日被民警解救。

2、2019年9月18日,被害人周某某被传销人员顾(另案处理)骗至梁某某的传销窝点。梁某某为达到让周某某交钱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组织阮某某、王某某控制周某某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9月19日被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宋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阮某某、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属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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