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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钟某某、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2月21日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投案,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3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13日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

被告人梁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组。

被告人梁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

被告人梁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

上述六被告人曹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12日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派出所投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钟某某、曹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梁某甲先后在广东省韶关市、湖南省耒阳市、湖南省衡东县等多地建立诈骗窝点,搭建虚假期货投资平台,招募人员以介绍期货和宝石投资为骗术,实施网络诈骗活动。

被告人梁某甲得到**APP的使用权和后台操作权,该平台并无交易价格产生的条件,而是利用软件自带的外接交易软件指数作为客户操作的依据,交易软件上外接的支付接口系涉案人员自主掌握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渠道,客户入金直接汇入梁某甲等人自己掌握的账户中,客户在后台见到的入金金额数字完全是人工可控添加的虚拟数字,梁某甲安排梁某已(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后台操控;交易软件对赌的是以一个时间段内虚拟货物涨跌对赌,但是核心为后台数据的可控性和客户赔率的可操纵性,该平台名字可以自由改变,先后使用“**”、“**”、“**”、“**”等平台诱骗受害人投资。

被告人梁某甲为了运营该平台,先后招募肖某某、梁某庚、梁某已等人,多次更换作案地址和平台名称,以公司化运作模式分工作组实施诈骗:其中一组组长肖某某,业务员刘某乙、梁某辛、邓某某(均另案处理);二组组长梁某庚,业务员郑某某、梁某壬、梁某癸等(均另案处理);三组组长梁某已,业务员被告人梁某丙、梁某乙、梁某丁、梁某甲、梁某戊和丁某某、梁某子(均另案处理);六组组长被告人钟某某,业务员被告人曹某某和谢某某、梁某丑、梁某寅(均另案处理)。上述人员利用网上寻找的推广平台,在朋友圈和网络论坛推广其诈骗微信号,发布虚假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将被害人拉到该团伙建立的微信群,该团伙成员在微信群内扮演客户角色,营造入金后收益颇丰的假象,吸引受害人入金;被害人入金的钱款直接打入到梁某甲及其同伙掌控的支付宝中,梁某甲安排梁某已等人在后台虚拟添加等额的数字,使客户误以为充值已经到账户,待客户入金操作后,由指导老师、业务员相互分工、协作配合,鼓吹通过老师指导可获巨额收益;后由老师添加客户微信,进一步骗取客户信任,并向客户发送与实际行情相反的指导意见,并配合业务员鼓动客户加金、加仓及频繁操作,使客户造受亏损;在客户亏损后,上述所谓的业务员及指导老师等各层级人员继续相互配合,安抚客户,并由业务员以第三方身份进一步骗取客户投资款。客户亏损由梁某甲、各组组长、业务员等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

现查明该团伙成员均持有多个微信号,冒充不同身份加入该群,各成员之间相互分工、协作配合,在群聊中散布盈利言论,发布虚假盈利截图,鼓吹通过老师指导可获巨额收益,诱使多名被害人投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0日,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园区的被害人郝某某经微信昵称“**”和“**”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578.8元,平台注册账号155****。

2、2018年12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街**广场北楼**室的被害人范某某经微信昵称“A**-若若”的引导,加入微信群“333**VIP实战群”,被骗56740.51元,平台注册号155****。

3、2018年12月24日,河南省孟州市**办事处**村的被害人李某甲经微信昵称“A**-娟子”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1000余元,平台注册号155****。

4、2018年12月15日,河南省**县祥云镇**村的被害人闫某某经微信昵称“A**-思雨”的引导,加入微信群“111**VIP实战群”,被骗3452元,平台注册号181****。

5、2019年1月14日,河南省济源市下冶镇**村的被害人梁某卯经朋友推荐介绍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1500元,平台注册号135****。

6、2019年1月10日,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的被害人卢**经微信广告的引导投资**,被骗1152元,平台注册号134****。

7、2018年9月7日至10日,贵州省务川县**社区**组的被害人唐某某经微信昵称“A**-雪儿”、“A**-安彤”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1748.95元。

 8、2018年11月1日至6日,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镇的被害人刘某某经微信昵称“**-娟子” (丁某某)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取3328元,平台注册号177****。

9、2018年3月至5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货场西路**小区**号楼**单元**的被害人张某己经微信昵称“**-茜茜” 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3419.59元。

10、2018年11月26日,河南省平顶山叶县任店镇**村的被害人王某庚经微信昵称“A**-安琪” (郑某某)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3464元,平台注册号156****。

11、2018年7月至8月,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西**街的被害人谢某某经微信昵称“A**-珊珊”的引导,加入微信群,被骗40000元。

12、2019年1月3日,湖南省郴州**县牌楼乡**村的被害人何某某经微信昵称“A**-倩倩”的引导,加入微信群“111**VIP实战群”,被骗40000元,平台注册号182****。

13、2018年11月,黑龙江省鸡西市**北路的被害人王某癸经微信号“GOOD 0088”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40380.88元,平台注册号186****。

14、2019年1月7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旗的被害人孙某某经微信昵称“A**-小钰”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70000元。

15、2018年8月至10月,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的被害人刘某丙经微信昵称“A**-珊珊”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58748元。

16、2018年10月,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的被害人刘某丁微信昵称“**-娟子”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77600余元,平台注册号186****。

17、2019年1月14日,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镇的被害人季某某经微信昵称“A**-小宛”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1740元,平台注册号183****。

18、2019年1月14日,内蒙古锡林浩特**旗上都镇的被害人田某某经微信昵称“A**-倩倩”的引导,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10969.42元,平台注册号151****。

19、2019年1月8日,天津河北区曙光路的被害人黄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筱优”,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1200元,平台注册号13672077357。

20、2018年12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号的被害人马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12752元,平台注册号12**。

21、2019年1月9日,河南省辉县市江山城**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段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婷婷”,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6058元,平台注册号137****。

22、2019年1月1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高家庄的被害人田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小爱”,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3588元。

23、2019年1月10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的被害人葛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雨恬”,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853.11元,平台注册号152****。

24、2018年11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友谊大道与元鼎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安琪”,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3300元,平台注册号151****。

25、2018年12月6日,山西省由玉县朔城区的被害人郝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2752元,平台注册号185****。

26、2019年1月3日,黑龙江伊春市伊春区**小区的被害人辛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小钰”,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884.21元,平台注册号186****。

27、2018年11月,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岭泉镇**村的被害人崔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梦见”,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81000元,平台注册号157****。

28、2019年1月,河南省鹤壁市卫河路**的被害人孙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安琪”,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3200元。

29、2018年6月,山西省临汾市**县**庄的被害人王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珊珊”,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19176元,平台注册号134****。

30、2018年12月19日,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村的被害人张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让让”,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5940元,平台注册号175****。

31、2018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嫩江县**公馆**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孙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29520元。

32、2018年9月20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楼的被害人徐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分析师-张某某”,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9440元。

33、2018年9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的被害人赵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分析师-汤某某”,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51000元。

34、2019年1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区大的被害人陈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茜茜”,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后在“**分析师-李某某”指导下操作,被骗2353元。

35、2019年1月,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前**村的被害人高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珊珊”,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2000元。

36、2019年1月,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市**路的被害人张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若若”,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5235.45元。

37、2019年1月,河北省霸州市王庄子乡**村的被害人陈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梦児”,推荐介绍**,后在“**分析师-李某某”、“分析师-**”指导下操作,被骗1155.04元。

38、2018年12月,青海省格尔木市**家园的被害人张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梦见”,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5245.21元。

39、2018年12月,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的被害人吴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梦瑶”、“**-小宛”,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305元。

40、2018年12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的被害人包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让让”,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54168.01元。

41、2019年1月8日,河北省黄骅市南大巷**小区的被害人于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珊珊”,加入微信群“**VIP实战群”,被骗15000元。

42、2019年12月,新疆麦盖提县**家属院的被害人王某某经微信朋友圈添加微信号“A**-让让”,推荐介绍**,后在“**分析师-李某某”指导下操作,被骗9713.43元。

其中,被告人钟某某使用微信号“**-若若”,被告人梁某乙使用微信号“**”,被告人梁某丁使用微信号“**”,被告人梁某甲使用微信号“A**栗儿”、“分析师-苏某某”、“**”,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微信号“**”,被告人梁某丙使用微信号“**-让让”被告人梁某戊使用微信号“**”、“*”等微信号在“111**VIP实战群”、“222**VIP实战群”、“333**VIP实战群”、“555**VIP实战群” 、“657**财富交流群”等微信平台冒充分析师和客户,诱骗客户投资:“111**VIP实战群”内被害人辛某某被骗884.21元、被害人田某某被骗0969.42元、被害人何某某被骗40811.4元、被害人葛某某被骗853.11元、被害人王某某被骗37492.88元、被害人闫某某被骗3452.66元;“222**VIP实战群”内被害人张某某被骗5235.45元、被害人陈某某被骗2053.32元、被害人吴某某被骗2051元;“333**VIP实战群”内被害人范某某被骗56740.1元、被害人高某某被骗1738.29元;“657**财富交流群”内被害人赵某某被骗54795.92元。

各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额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为总负责人,其经营的“**”等虚假交易平台共计诈骗被害人773616.46元。

2、被告人钟某某(六组组长)直接诈骗被害人范某某56740.51元、诈骗被害人张某某5235.45元,共计61975.96元;该组成员曹某某直接实施诈骗3333.54元、梁某某直接诈骗1742.48元、梁某某直接实施诈骗89097.61元,组成员共计直接实施诈骗94173.63元;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数额为156149.59元。

3、被告人梁某乙(三组业务员)在微信诈骗群内用微信号 “**”在群内充当水军,参与诈骗被害人辛某某被骗884.21元、被害人田某某10969.42元、被害人何某某40811.74元、被害人葛某某853.11元、被害人王某某37492.88元、被害人闫某某3452.66元、被害人张某某5235.45元、被害人陈某某2053.32元、被害人吴某某12051元、被害人范某某56740.51元、被害人高梦麟1738.29元,共计172282.59 元。

4、被告人曹某某(六组业务员)直接诈骗被害人刘某某3333.54元;曹某某在微信诈骗群内用微信号 “****”在群内充当水军参与诈骗被害人辛某某884.21元、被害人田某某10969.42元、被害人何某某40811.74元、被害人葛某某853.11元、被害人王某某37492.88元、被害人闫某某3452.66元、被害人张某某5235.45元、被害人陈某某2053.32元、被害人吴某某12051元、被害人范某某56740.51元、被害人高某某1738.29元,共计172282.59 元。

5、被告人梁某丁(三组业务员)直接诈骗被害人何某某40811.74元、诈骗被害人田某某10969.42元,共计51781.16元;使用“**”的微信号在群内充当水军参与骗取被害人辛某某884.21元、被害人田某某10969.42元、被害人何某某40811.74元、被害人葛某某853.11元、被害人王某某37492.88元、被害人闫某某3452.66元、被害人张某某5235.45元、被害人陈某某2053.32元、被害人吴某某12051元、被害人范某某56740.51元、被害人高某某1738.29元,共计120501.43 元。

6、被告人梁某甲(三组业务员)使用微信号“A**栗儿”、“ 分析师-苏某某 ”、“**”,在群内充当冒充带单老师和水军,参与诈骗被害人辛某某884.21元、被害人田某某10969.42元、被害人何某某40811.74元、被害人葛某某853.11元、被害人王某某37492.88元、被害人闫某某3452.66元、被害人张某某5235.45元、被害人陈某某2053.32元、被害人吴某某12051元、被害人范某某56740.51元、被害人高某某1738.29元,共计172282.59 元。

7、被告人梁某丙(三组业务员)直接诈骗被害人张某某5940元、诈骗被害人包某某54168.01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9713.43元,共计69821.44元。

8、被告人梁某戊(二组业务员)在群内用用微信号 “**”、“**”等微信号在“657**财富交流群”等群内参与诈骗被害人赵某某54795.9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检查、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钟某某、曹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某甲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钟某某、曹某某、梁某甲、梁某戊、梁某丁、梁某乙、梁某丙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19826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钟某某、曹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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