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村**号,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路**村**组**号,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楼**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郭某某、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20年5月9日20 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因妻子潘某甲与张某某婚外情心生怨气,遂邀约被告人向某某、郭某某准备教训被害人张某某。当晚三人在**镇**电子厂门口遇见张某某驾驶红色**牌J*****小轿车出厂门,梁某甲驾驶鄂B*****小轿车尾随,并在**镇**村**庄**湾附近将张某某逼停。梁某甲、郭某某下车,张某某倒车逃离。后向某某与梁某甲驾车继续追赶,在**镇**村高架桥下再次将张某某逼停。梁某甲下车当场使用木棍殴打张某某,并电话通知郭某某汇合。郭某某来后,梁某甲、向某某与郭某某驾车强行将张某某带至**街道**村**湾一处山上。梁某甲先后通知妻子潘某甲、潘某乙、梁某乙、陈某某等人来到现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潘某乙、陈某某均对张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梁某甲获悉张某某曾向妻子潘某甲借钱,遂逼迫张某某说出微信密码,并强行转走张某某微信里的钱,同时,梁某甲威胁张某某,不让其报警。当晚22时许,张某某被殴打后不能自行行走,梁某甲驾驶车辆载着张某某将其送回**镇**村高架桥下。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张某某左耳外伤性骨膜穿孔,未予评定损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在黄石市爱康急诊病历、微信二维码交易记录、谅解书、说明及赔偿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潘某乙、梁某乙、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郭某某、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黄石市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临鉴字第298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镇**村高架桥下再次将张某某驾驶红色**牌J*****小轿车逼停。梁某甲对张某某殴打后,将张某某所驾驶的小轿车进行打砸,致使该轿车前杠油漆、机盖油漆、车前挡风玻璃、左前车门和左后门玻璃等处受损。经鉴定张某某被梁某甲打砸的红色**小轿车,车辆受损的鉴定价格为7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维修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甲、郭某某、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石众嘉公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黄石众嘉评报字(2020年)第833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开·铁发改价认字【2020】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2020年5月21日7时许,在**大道**村**湾抓获梁某甲,同日13时许在**街道办**社区**栋**单元**室抓获郭某某,同日17时许,向某某主动到汪仁派出所投案。
2020年5月25日梁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0088元,张某某对梁某甲等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伙同郭某某、向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茅民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村**湾**号,联系方式1330723****;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大冶市**街道办**还建楼**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82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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