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68号

被告人梁海平(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2********,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龙山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龙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7********,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龙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海平、郭某甲、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到本市**镇**楼**房喝酒。当日3时许,郭某甲叫被告人梁海平、张某某及梁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到上述**房喝酒。当日4时10分左右,梁某甲到前台买单,梁海平、张某某扶着醉酒的郭某甲走到**沐足大厅,郭某甲在大厅对着沐足店的工作人员骂脏话,并让梁某甲不要买单。**沐足楼面部长即被害人高某某等人前去理论,梁海平等人便对高某某实施殴打,梁海平拿出匕首将高某某刺伤,郭某甲、张某某对高某某拳打脚踢,导致高某某右侧血气胸、开放性胸部刀刺伤、右上臂软组织挫裂伤、左背部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弹簧刀,视频监控,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潘某某、梁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海平、郭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院认为,被告人梁海平、郭某甲、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海平、郭某甲、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十一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检察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