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2********,汉族,广东省怀集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无犯罪前科记录,住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村镇**村**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广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73********,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无犯罪前科记录,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广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郑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
被告人梁某甲自2019年开始,从他人处购买存有淫秽视频的内存卡后对外出售牟某,其中出售给被告人郑某某37张存有淫秽视频的内存卡,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在广宁县石咀镇、洲仔镇摆摊时共出售了存有淫秽视频的内存卡7张。经调查核实和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已出售的7张内存卡中共有100部淫秽视频,在被告人郑某某摊档扣押的30张内存卡中共379部淫秽视频,在被告人梁某甲小货车扣押的105张内存卡中共有1390部淫秽视频。
2.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梁某甲自2019年开始,在网上购买或自行复制未经著作权许可的歌曲及电视作品到内存卡中对外出售牟某。经调查核实和认定,被告人梁某甲已出售给郑某某的383张内存卡及在梁某甲小货车扣押的329张内存卡共712张内存卡中均存在被侵权作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发行侵权歌曲及电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贩卖的淫秽物品大部分未予销售,犯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有部分侵权内存卡未予销售,属于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贩卖的淫秽物品大部分未予销售,属于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某某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郑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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